富威蓄电池6CNJ90现货供应_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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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为国营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良供应各品牌蓄电池,工厂直接供货.价格优势明显。公司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专门的电池电源日常维护人员定期为各大单位的电源蓄电池例行维护及保养,使电池电源的寿命大化。
产品特点
1.1维护简单
◆采用ABS壳体,采用高分子环氧树脂胶技术密封,造型美观、结构牢固、密封可靠无泄漏,整个寿命期间无需定期补水或补酸等维护。
1.2性能优良
◆板栅采用特种合金,严格控制隔板、电解液及各工序的杂质,自放电极低。
◆极板、汇流排、极柱等采用优化设计,隔板电阻极低,因此电池内阻小,大电流放电性能好。
◆采用纯正德国胶体技术,超细玻璃纤维(AGM)隔板,其内阻低,高倍率放电性能好。
◆正、负极铅膏中加入特殊添加剂。活性物质利用率高、过充、过放接受能力强。
◆采用特有的组合迷宫极柱密封结构(专利技术)及焊接工艺,确保密封安全可靠。
1.3安全可靠
◆安全阀准确控制开、闭阀压力,既可以放出由于误操作或过充电引起的过多气体,又能防止外部气体或火星进入电池内部引起自放电或爆裂,性能卓越,寿命长久。
产品工作原理
铅酸蓄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产生如下反应:充电后期,正极析出氧气,负极析出氢气。
应用领域
1. 太阳能路灯
2. 太阳能光伏系统
3. 风能储能系统
4. 风光互补系统
5. 通讯基站
6. 家庭储能
7. 智能电网
8. 削峰填谷
9. 微网储能
蓄电池的使用
1、充放电前检查
充放电前应检查充电设备的绝缘是否良好。具体方法:用500V兆欧表测量直流充电
屏母线不小于10MΩ。
2、初期补充电
蓄电池安装、检查结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均衡补充电,以单只蓄电池25℃下14.1V均衡充电电压,对电池组进行恒压限流方式充电。充电大电流设定为0.25C10A(即电流不超过9.5A,实际采用5.7A)。
3、放电
1)12V蓄电池进行充放电,50Ah的电池用不大于5A的电流10小时放电时间来放电,直至蓄电池终止电压为10.8V以上为止,切不可过放。
2)放电过程中,每小时测量记录电池电压、放电电流、环境温度,随时注意电流表的变化和电池电压的变化,当电压降为12.0V左右时,改为半小时测试—测电压为10.8v时停止放电,打开放电开关,放电结束。并记录放电终止时间,电池电压,环境温度。
3)放电结束后,应及时给蓄电池进行再充电,为防止极板酸化,放电—充电间隔时间不超过8小时为宜,所以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均衡补充电,均充电压设定为14.1V(25℃时蓄电池正负端子测定值的平均值),充电大电流设定为0.25C10A。电池将正常浮充运行,浮充电压蓄电池13.5V。
4、温度补偿
本措施中的电流、电压设定值均是环境温度为25℃时的标准值,若电池工作环境温度超出20℃—30℃范围,应对浮充及均充电压作相应修正,修正电压为,即温度每升高1℃,浮充电压降低5.5mV,温度每降低1℃,浮充电压升高5.5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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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何强)今日(11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为了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要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注意到,意见对民营企业在是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此外,意见要求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称要全面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
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称,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意见要求要公平公正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对于文明执法问题,意见称,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今年年底前 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取消不必要证明事项注意到,此次出台的20条措施还要求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意见称,要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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